1.问: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多少时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继续买入或卖出手中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否要进行信息披露?
答: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发行总量的2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及以上的投资者,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2.问:上市公司应当在何时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公告、本息兑付公告和转股公告?
答: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3.问:投资者如何参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回售?
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回售期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在回售期结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资金划入投资者开设的保证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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