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8】2号),具体内容如下: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十万头生猪养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子公司鄂州市大鹏畜禽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畜禽)只是十万头生猪养殖项目(包括五个基地)中的一个基地,且以大鹏畜禽现实际拥有的猪舍2.30万平米及其他配套房屋0.25万平米推断,大鹏畜禽年产生猪最多不超过四万头。你公司在回复交易所多次问询时,均以大鹏畜禽年产十万头的结论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问讯并公告。经核查,大鹏畜禽年产十万头生猪缺乏依据,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条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九条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免责声明:该资讯内容来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仅作为提示作用,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与本公司无关。
兴业证券投教基地提醒您:
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市场动态,投资有风险,请自行承担投资背后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