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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教·扫黑除恶宣传专栏】第一辑|防范和打击“套路贷”

来源: 福州市金融办   时间: 2018-08-30

防范和打击“套路贷”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指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骗取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合同,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各种套路、手段,非法侵占财物。


典型案例

2013年11月,陈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就在网上搜索贷款信息,随后主动与一家贷款公司取得联系。几天后,该公司就派业务员黄某上门“家访”。确定房产在陈某名下后,该公司就借款18万元给陈某,约定月利息为15%。签订借款合同后,除去首月15%的利息,陈某拿到手15.3万元。

2014年1月2日,陈某第二次找该公司借款,这次要借14万元。签订借款合同后,在黄某要求下,陈某收到款项后,以现金形式缴纳3.1万元“头息”和手续费给黄某。

2014年2月至5月,陈某多次联系黄某,表示要偿还债务时,黄某却表示他不在厦门,让陈某不要着急,等他回厦门后再处理也来得及。实际上,这是黄某在故意规避陈某的还款,目的是让陈某的债务不断累加,并制造她单方违约的局面。

2014年5月,陈某的本息已累加到60多万元。黄某发现陈某无法还款后,就带人蹲守在她家门口,陈某走到哪,他们就跟到哪,用软暴力干扰陈某的正常生活逼迫陈某向亲朋好友借钱还债。

2014年10月,陈某陆续还了60多万元后,黄某却告诉她:“因为利滚利,现在还欠140多万元。”在黄某介绍下,陈某又向另外6家平台借钱,并给对方写了借条。

2015年9月,黄某以清理之前所有债务为由,让陈某到银行进行房产抵押消费贷款。次月,银行放款240万元,而这240万元直接进入黄某所在公司成员账户。

没过多久,黄某又让陈某二次抵押房产,共抵押了130万元,除还款78万元给“债主”外,剩余的钱又被嫌疑人瓜分。

2016年,陈某的债务“大爆发”,“债主”们开始以各种理由让陈某签借款协议并制造银行资金走账流水,将高利贷合法化,最终将陈某起诉至法院。

2018年6月,法院拍卖陈某的房产和车库共计800余万元,但陈某仍无法还清债务,她已经搞不清楚自己到底欠了多少钱。由于不断有人找陈某讨债,2018年6月,陈某不堪受到频繁骚扰,向警方报案。


警方认定

接到报警后,警方对案件进行仔细梳理和调查摸排,认定该案系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案件,并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攻坚。经过前期的周密部署,组织警力兵分多路、跨地作战,在厦门、泉州、三明等地,统一收网成功抓获涉嫌“套路贷”诈骗犯罪的黄某等39名犯罪嫌疑人,?获大量银行卡、借条、借款合同、诉讼材料等涉案物品。



“套路贷”犯罪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侵财类犯罪,其具有隐蔽性强、危害性大特点,严重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极大危害公共秩序、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和妨害司法公正,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3类打击重点之一。

常见“套路”

1.制造民间借货假象

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等为名招揽生意,与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等明显不利于受害人的合同,有的还要求办理上述合同的公证手续。

2.伪造银行流水痕迹

嫌疑人先把贷款金额全部转给受害人,再让后者取出钱来,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有的嫌疑人刻意让被害人抱着提取出的现金照相,制造被害人已取得虚增款额的假象。

3.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

嫌疑人通过种种手段,让受害人“违约”,要求?偿“违约金”,这些费用往往比借款金额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受害人很难一次性还清。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下,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让受害人陷入一环套一环的陷阱。

5.软硬兼施恶意“索债”

嫌疑人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电话轰炸等非法手段“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定罪处罚

“套路贷”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为目的,嫌疑人将被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套路贷”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市处非办提醒:坚持“三不

1.不轻信免抵押、免息贷款信息;

2.不从不正规贷款机构借款;

3.不签订任何虚高借款合同。


如果遭遇符合“套路贷”的违法犯罪,必须提高警惕,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尽可能保留证据,并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