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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教·扫黑除恶专栏】第二辑|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来源: 福州市金融办   时间: 2018-09-04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政府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典型案例

2011年2月,29岁的周某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

运行前期,周某通过网络平台为13个借款人提供总金额约170万元的融资服务,但因部分借款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了公司亏损。此后,周某除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网络平台注册2个会员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陆续虚构34个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然而,所募资金并未进入公司账户,而是全部由周某个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余主要用于购买房产、高档车辆、首饰等。

2011年5月至案发,周某通过中宝投资网络平台累计向全国15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10.3亿余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报6.91亿余元外,尚有3.56亿余元无法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扣押现金1.8亿余元。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手段花样翻新

从过去的农林养殖种植、资源开发、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金融互助平台和社区”“股权众筹”“虚拟货币”等。


网络化趋势明显,突破了地域限制

犯罪形式更加隐蔽,欺骗诱导性强

非法集资还有下乡进行的超势

政策法规

个人非法吸收资金20万元以上,或者对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企业非法吸收资金100万元以上,或者对象15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吸收资金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一一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防范非法集资小口诀

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不可行;投资不能太大意、高额返利要当心;

网帖不能当证明、资产背景莫轻信;宣传不能看数据、公司实况要查询;

熟友不能不当心、合不合法要弄清;转账不能私对私、无凭无据理不明;

被骗不能怕出丑、收集证据再报警;闹事不能当出路、依法维权最可信。




市处非办提醒

以下十大情形的

“投资”“理财”项目需特别警惕



·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识别、防范非法集资陷阱要“三看三问三不要”

1 三看

一看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看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行两会、地方政府等部门)的批准文书,理财产品是否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只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批文,是不能销售理财产品的;三看网上是否有违法犯罪信息,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

2 三问

一是问专业人士,要多问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考量、审慎决策;二是问政府部门,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问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三是在市民热线12345平台上提,寻求帮助。

3 三不要

一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因为他们往往拉大旗作虎皮;二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绍推荐,因为他们也可能被骗了;三不要被高利诱恶盲目投资,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


超过8%就很危险


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




一旦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不要抱着侥幸心理,期望非法集资者按期还本付息,更不能再向非法集资者注资,而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让有权部门进行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