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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教·分享】深交所投教 | 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 第423期

作者: 深交所投教中心   时间: 2018-12-19

1.问:中小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达到多少时,深交所会对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日最高余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2.问:中小板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暂缓披露拟披露信息?


答: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3.问:中小板上市公司在哪些期间不得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答: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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