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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教·贴士】上交所投教下午茶(第三十七期)|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必受严惩需关注

时间: 2019-01-14

大家下午好!上交所“投教下午茶”将在“以案说法”栏目中,继续和大家一同分享系列投保案例,解读监管规则,提示投资风险,陪您度过美好的下午茶时光!


《证券法》中规定了重要股东有披露持股信息的义务。无论是否存在收购意图,股东权益变动只要达到法定比例的,均应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并遵守限制期内禁止交易的规定,以便监管机构、上市公司及市场参与各方及时了解股权变动情况。

今天,我们给大家讲述就是一起因为超比例持股未披露,而被监管机构开出发罚单的案件。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解读

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H公司以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等多种形式募集18亿余元资金,通过其管理的相关账户交易了“HQ股份”的股票。相关交易决策事实上均由H公司作出,所动用资金量及交易量巨大,致使H公司上述账户组自2015年1月20日至5月20日期间持有HQ股份的持股比例持续超过5%。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例中,H公司在其控制的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5%后并未公告、报告和告知,同时,继续买卖了“HQ股份”的股票。经统计,在限制转让期内,累计买入2,324.12万股、买入金额34,821.38万元,累计卖出3,354.13万股、卖出金额65,618.78万元。截至2015年3月30日,H公司账户组持有“HQ股份”的持股比例最高达到8.3%。

在这一案例中,H公司控制的账户组在买入“HQ股份”股票达到5%时,没有履行报告、告知、公告义务,且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交易该股票的行为,监管机构认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此,监管机构认定,对H公司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和H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康某给予警告。对H公司超比例持股未报告的行为处以40万元的罚款,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1730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770万元;对H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康某处以40万元的罚款。


提示投资者

此外,投资者要特别注意上市公司所披露的持股信息,信息披露的主体不仅包括直接持股的单一主体,还包括“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持股的一致行动人,其持股比例应合并计算。

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高市场透明度、提升持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通过一致行动规避《证券法》中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也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上交所投教,版权归原著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包含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更。我们仅对公开资料中的内容做原文提取与版式整理,我们已力求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与本公司和作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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