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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教·贴士】上交所投教下午茶(第四十五期) | 关于信用保护工具的投资者问答(四)

作者: 上交所投教   时间: 2019-02-21

大家下午好!“上交所投教下午茶”在“债市修炼手册”栏目继续为您推出债券信用保护工具系列有声读物,让您在工作之余,也能放松心情,聆听上交所投教之声。


在上几期的介绍中,我们对信用保护合约和凭证进行了解读,那么,在对信用事件定义、信息披露以及风险监控等方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信用保护工具中提及的信用事件,指的是什么呢?

信用事件,是指信用保护合约或凭证约定的触发结算赔付的事件。主要包括破产、支付违约和债务重组等类型。

在凭证创设说明书或者合约中,交易双方应当约定其适用的具体信用事件类型。同时,明确信用事件后的结算安排,界定信用事件的主要类型、信用事件发生后的结算方式和运作流程。

在信息披露方面,《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对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都做了相关规定。

对于信用保护合约的信息披露,在发生重大事项时,信用保护卖方应及时向对手方报告。

对于信用保护凭证的信息披露,在凭证存续期间,创设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并在6月30日之前披露跟踪评级报告;在发生可能影响创设机构赔付能力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创设机构及其创设的凭证的重大市场传闻时,应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上交所会通过网站公布已达成合约的核心交易商类型、合约规模等交易信息,以及当日的凭证逐笔成交行情和汇总行情,并定期披露全市场成交统计数据。


对于风险的监控,信用保护工具又是如何管理的呢?

主要分三个方面来进行监测和控制。

一是我们之前提到过的,信用保护工具对参与者进行分层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对交易对手风险起到了控制作用。

二是严格控制杠杆率。目前,核心交易商的信用保护工具净卖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0%;其他投资者的信用保护工具净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0%。

三是动态监测信用保护工具运行情况。市场参与者应当根据上交所要求定期向上交所报送相关数据;同时,上交所构建多维度的信用保护工具监测体系,包括市场参与者的交易头寸、基于单个参考实体的交易头寸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上交所可暂停相关参与者信用保护工具交易、撤销参与者资质等,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试点初期为有效发挥信用保护工具的风险对冲作用,参与者只有持有受保护的基础债券方可买入信用保护工具。


请介绍下,交易所市场发展信用保护工具有哪些作用和重要意义?

从本质上讲,信用保护工具为市场提供了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工具,有利于实现信用风险的优化配置。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信用保护工具一方面可以为企业增信,减少投资者购买民营企业债券的顾虑,为债券顺利发行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上有效管控企业发行人的融资成本,从而帮助解决民企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实现民企融资环境的优化。

同时,可以帮助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解决发债难的问题,提高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还可在市场中提供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工具,优化信用债市场风险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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