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例中,陆某在担任J股份副总经理期间,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的股票账户,于2015年2月5日买入了其所在公司J股份的股票1,005,000股,成交均价为7.65元/股;短短5个多月后,即在同年7月30日以7.38元/股的均价卖出了20,000股该股票。
公司副总经理陆某在六个月内买入股票又卖出的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其在7月30日进行的减持行为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第一条关于“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陆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8号文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也违反了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规定,监管机构决定对陆某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鉴于其行为和情节,经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对陆某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