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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教·分享】深交所投教 | 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 第429期

作者: 深交所投教中心   时间: 2019-02-13

1. 问: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本公司股份,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此外,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或者收到该情形回购股份提议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

 

2.问: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时间有何要求?


答:上市公司因该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方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特殊规定,即“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问:上市公司不得在哪些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答:(1)开盘集合竞价;(2)收盘前半小时内;(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跌幅限制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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