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客服热线(交易日:8:30-18:00)

投顾服务热线

服务号

订阅号

登  录

【投教·贴士】上交所投教下午茶(第三十六期)|打击基金“老鼠仓”,扰乱市场必受罚

作者: 上交所投教   时间: 2019-01-10

大家下午好!今天,上交所“投教下午茶”将在“以案说法”栏目继续推出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监管案例解读,让您在工作之余,也能聆听上交所投教之声,陪您度过美好的午后时光!


今天,我们给大家介绍的是一起私募基金“老鼠仓”的典型案件,就跟我一起来看看吧!

所谓“老鼠仓”,是指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熟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这一行为损害了证券市场的“三公”秩序,且其行为隐蔽性强,不易为普通投资者知悉和防范。


案例解读

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私募“老鼠仓”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F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投资经理杨某、交易员李某三人,自2015年起,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的违法交易活动。

从2015年5月开始,三人共同操作刘某名下的个人账户A,跟随F基金公司的基金组账户进行交易,企图通过基金组账户中资金拉升至高位后,卖出个人账户A中的证券获取高额资金收益。根据调查,刘某名下的账户与F基金公司的基金组账户存在趋同交易情况,趋同交易股数占比达到60%以上,合计趋同交易金额6.07亿元。

然而,跟随F基金公司的基金组账户进行了一年多的交易,刘某、杨某、李某三人操控的资金账户并未获利,反到合计亏损了203.7万元。即便如此,罚单也没有缺席,监管机构依法决定对刘某、杨某、李某责令改正,并对刘某处以70万元罚款,对杨某处以20万元罚款,对李某处以10万元罚款。上述三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3条第1款、证监会《私募管理办法》第23条第(5)项规定。

类似本案中,作为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的刘某、杨某、李某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行为,严重背离其应履行的受托人信义义务,在违法性质、违法手段和危害后果等方面与公募基金并无差异,依法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行政处罚。


提示投资者

上述案例是监管机构依法、全面、从严查处“老鼠仓”违法违规案例的典型案例。对于潜在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并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人具有震慑作用。

近年来,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蓬勃发展,与其相关的违法违规案件值得关注。目前,私募管理机构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稳定、健康的市场秩序,塑造成熟的投资文化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为防范其“野蛮生长”,扰乱市场“三公”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必须依法予以重点治理,对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打击,推动私募管理人提升主动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法律合规水平,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上交所投教,版权归原著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包含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更。我们仅对公开资料中的内容做原文提取与版式整理,我们已力求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与本公司和作者无关。




其它文章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