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客服热线(交易日:8:30-18:00)

投顾服务热线

服务号

订阅号

登  录

基础知识

融资融券基本知识介绍

(一)基本定义

1、融资融券交易:指客户向我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2、标的证券:指我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范围内,结合市场情况、自身状况等因素确定的投资者可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品种。

3、保证金:客户申请融资、融券,应向我司提交一定比例现金或证券作为保证金。

4、保证金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指客户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指客户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5、保证金可用余额: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6、维持担保比例: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二)信用账户

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账户前,应当在我司开有普通账户。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受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三)担保物的提交与计算

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出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客户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我司对客户的融资融券债权。担保范围包括我司融出的资金和证券、权益补偿、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融资融券管理费、证券交易税费、逾期违约金及我司为追索债务支付。

当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约定,转出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但转出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四)授信额度

我司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我司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和证券。

(五)融资融券期限

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客户如需展期,应当在合约到期前四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司提出合约展期申请,经我司评估并同意后合约方可展期,但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融资融券利息及费用

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按照客户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自然日天数(实际融资融券天数)计算,在每笔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展期时收取。实际融资融券天数从融资融券交易发生当天算起,至融资融券债务偿还当日的前一天为止。融资利息=融资金额×融资利率(年利率)×实际融资天数/360,融券费用=融券卖出价格×融券数量×融券费率(年费率)×实际融券天数/360。

(七)融资融券委托方式

我司向客户提供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网上委托等委托方式供客户选择使用,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提供融资融券交易的其他委托方式(具体以我司公告为准)。客户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八)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应计利息及费用)×100%。

我司根据业务监控需要,对维持担保比例设立警戒线、平仓线。

(九)强制平仓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司有权实施强制平仓,处分客户担保物:

1、交易日(T日)清算后,客户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能在次一交易日(T+1日)北京时间上午9:30前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解除线的,我司有权自次一交易日(T+1日)北京时间上午9:30起对客户账户实施强制平仓,使客户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至追保解除线以上

2、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到期,客户未按时足额偿还对我司所负债务;

3、合同解除、终止情形发生,客户在我司仍有未偿还债务;

4、客户违反《融资融券合同》的声明与保证事项;

5、客户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和我司的业务规定、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可能对我司债权形成不利影响;

6、客户出现信用账户中的资产或记载的权益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其他法律纠纷等各类非正常情形;

7、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我司业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十)债务清偿

融资交易债务偿还:

1、客户可以选择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资负债。

2、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客户融资欠款。

3、客户选择卖券还款方式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依次偿还负债:

(1)用于偿还30个自然日内到期的融资负债。如存在多笔当日到期的融资负债,优先偿还合约编号小的负债。

(2)偿还与卖出证券相同标的证券的融资负债。如存在多笔相同标的证券的融资负债,按融资交易债务到期日和合约编号顺序,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债务,到期日相同的先偿还合约编号小的负债。

(3)偿还(1)、(2)项所述负债后仍有剩余的,应当用于偿还其余融资负债。按融资交易债务到期日和合约编号顺序,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债务,到期日相同的先偿还合约编号小的负债。

融券交易债务偿还:

1、客户可以选择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券负债。

2、客户融入的证券卖出后,其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1)买券还券;(2)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3)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交易型开放指数基金(跟踪指数成分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4)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3、对于同一标的证券的多笔融券交易,按融券交易债务到期日和合约编号大小,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债务,到期日相同的先偿还合约编号较小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