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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案例-非法发行股票案例【三】

时间: 2016-11-17

未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销售股权,以高息为诱饵,以股权转让形式骗取公众巨额资金。

主要表现形式及期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销售股权,非法进行股权转让业务,向社会公众公开非法募集资金。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用熟人传播、口碑传播的方式,利用高收益的噱头吸引社会公众参与。

案例简述

2006年12月,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向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反映了A公司广州分公司面向社会非法销售该公司股权的违法情况。A公司广州分公司从2006年6月起,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谎称该公司股权已在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以该公司每年有20%的红利、并描绘未来将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为诱饵,通过熟人、朋友之间口口相传,以转让股权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2900多万元,涉及500多人。

在有个人投资者向广东证监局咨询此事时,广东证监局对此高度重视,向当地公安部门反映了情况。广州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于2006年12月26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007年4月,该公司法人代表(股东)于某主动投案自首,交代了与王某在广州设立分公司,以高息利诱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于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立即对王某展开全面缉捕,于6月20日在广州市将其抓获。

欺诈行为手法分析:

该类案例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高收益、未来赴美上市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非法股权投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通过熟人之间相互介绍,口碑传播等方式。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应保持理性谨慎的态度。股票只有在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投资者权益才能获得保障。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资本市场已形成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俗称“二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证券公司主导的柜台市场共同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具体而言:

1.主板市场:主板市场也称为“一板市场”,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通常指股票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

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从资本市场架构上也从属于主板市场。

中国大陆主板市场的公司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两个市场上市。

2.二板市场:又称为“创业板市场”【GEM(GrowthEnterprisesMarket)board】,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证券市场,美国以NASDAQ市场为代表,中国特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创业板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2012年5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正式实施。

3.三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ationalEquitiesExchangeandQuotations,NEEQ),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2012年9月20日,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单位。

4.四板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下称“区域股权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一般以省级为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监管。区域股权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目前全国建成并初具规模的区域股权市场有: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南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部湾股权托管交易所有限公司、青海省股权交易中心、新疆股份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石家庄股份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吉林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连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青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融资,一般都是投资者自负盈亏,不可能保证投资者获取固定的高收益,否则公司可以发行债券融资,没必要发行股份。投资者应了解交易对方真实身份,不能一味听信交易对方宣传,要对交易相关事项及所涉及的相关环节进行调查,可向中国证监会、或地方证券监管局或者正规券商进行咨询,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避免单一地为高收益、高回报等宣传手段所吸引而盲目投资。

参考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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